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拟订有关具体政策;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,拟订公路、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指导公路、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。
(二)负责全市县乡村公路(含桥梁)、水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计划下达,勘察、设计、施工指导,工程质量监督、验收,以及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意见;负责全市县乡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,保护路产路权。
(三)承担道路、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,监督道路、水路运输有关政策、准入制度、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的实施。负责城市公共交通、城市客运交通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;指导公路旅客运输、货物(含危险品)运输、出租汽车、汽车维修、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、搬运装卸、驾驶员培训市场及水路运输市场行业管理。
(四)承担公路、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,监督公路、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、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实施;组织协调公路、水路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;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,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;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。
(五)负责渡口、公路运输企业、水路运输企业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、城市客运交通企业、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;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;承担国防交通动员保障等工作。
(六)指导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;组织拟订公路、水路行业科技、教育政策并监督实施,组织协调有关重点科技项目研究。
(七)开展相关统计工作,公布有关信息;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、节能减排、信息化建设工作。
(八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